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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7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0號 債 權 人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琇蘭 債 務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佰陸拾貳萬元,及   其中壹佰捌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   壹佰柒拾叁萬貳仟伍佰元部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