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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債 權 人 楊博傑 債 權 人 鄭秀華 債 務 人 萬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芳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四紙。 二、本件債權人楊博傑、鄭秀華各應徵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合計新臺幣壹仟元,於聲請時僅債權人鄭秀華繳納其中伍   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