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債 權 人 楊博傑
債 權 人 鄭秀華
債 務 人 萬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芳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四紙。
二、本件債權人楊博傑、鄭秀華各應徵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合計新臺幣壹仟元,於聲請時僅債權人鄭秀華繳納其中伍
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