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債 權 人 楊博傑
債 權 人 鄭秀華
債 務 人 萬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芳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博傑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秀華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