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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7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債 權 人 楊博傑 債 權 人 鄭秀華 債 務 人 萬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芳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博傑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秀華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