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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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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7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債 權 人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吉蕊 債 務 人 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債 務 人 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一、債務人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柒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   玖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務人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