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債 權 人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蔡吉蕊
債 務 人 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債 務 人 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一、債務人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柒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
玖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債務人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