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債 權 人 沈文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林偉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偉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主張 債務人提出之施工報價單上所列工程皆未完成、驗收,且安 裝之品項均遭債務人破壞拆除,故請求返還前已支付工程費 用1,870,601 元,及因債務人未依約於108 年8 月完工,致 債權人損失108 年8 月至109 年4 月每月38,000元之租金損 失,計304,000 元,因此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合計2,174,601 元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 補正:「(一)補債權證明文件(含契約、報價單、計算租 金收益之依據,並標註列印譯文中與請求金額有關部分)(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各款項發生日期、金額及其佐證資料)(三)補債務人林存 偉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四)釋明正確之債務人 名稱(債權人係委託沁新創意美學公司或是林偉存個人進行 裝修?)」,該裁定經合法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復提出沁新 創意美學有限公司108 年8 月30日之工程報價單以及591 租 屋網站之最新套房價格等資料,然未釋明其向債務人個人請 求上揭款項之依據,縱債務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法 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本件債權 人既與沁新創意美學有限公司為承攬關係,又經本院通知補 正後仍未提出其向債務人林存偉個人請求之依據,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