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81號
債 權 人 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賴建安
債 務 人 來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進隆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債權人社區內區分建物之
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
記謄本。
二、
本件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
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如係依社區規約請求,應提出社區規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