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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81號 債 權 人 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安 債 務 人 來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進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債權人社區內區分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   記謄本。 二、本件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如係依社區規約請求,應提出社區規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