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82號
債 權 人 黃騰霆
債 務 人 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誠
債 務 人 許淵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
及其中肆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玖拾貳萬元,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