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游儒顯
債 務 人 采邑作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毅龍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
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