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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1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金信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信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    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