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金信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信嘉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
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