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8號
債 權 人 日商株式会社 J.M.P
法定
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
代 理 人 陳達筠
律師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債 務 人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日幣捌佰叁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