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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3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慧穎 債 務 人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沛霖 人 債 務 人 江寶月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柒仟捌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叁萬貳仟零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