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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84號 債 權 人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妙姿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愛福利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之聲證1 至聲證3 (109 年6 月9 日聲請   狀內漏未附卷) 二、更正聲請陳報狀所載「附表:聲請人各項請求金額項目   、算式及依據」(109 年7 月間補正資料漏未附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