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81號
債 權 人 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賴建安
債 務 人 城市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為新北市○○區○○○路○ 號4
樓建物之
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