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8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創室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芬
人
債 務 人 何浚棋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玖仟
零叁拾捌元,及其中叁拾萬柒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另其中壹拾叁
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