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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6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4號 債 權 人 宏禧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登順 債 務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貳仟捌   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