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信凱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凱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6506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339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26506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