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文鋒
債 務 人 虹光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柏
諭
債 務 人 利柏諭
債 務 人 利堃瑜
債 務 人 陳宥蓁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