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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7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5號 債 權 人 禾碁國際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稚庭 債 務 人 李永慶 債 務 人 李永盛 一、債務人李永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   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永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   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