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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8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04號 債 權 人 袁維潔 債 務 人 暾遠企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阮龍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元,及其   中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肆拾捌萬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   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9 年7 月2 日,   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