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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轄區,請審酌是否撤回本件並逕向管轄法院重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