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輝耀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轄區,請審酌是否撤回本件並逕向管轄法院重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