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
債 權 人 魏文忠
債 務 人 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致廷
債 務 人 林致廷
上列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聲請對債務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致廷各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合計為新臺幣1000元,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其中
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