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
債 權 人 魏文忠
債 務 人 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致廷
債 務 人 林致廷
一、債務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林致廷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