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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0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 債 權 人 魏文忠 債 務 人 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廷 債 務 人 林致廷 一、債務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致廷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