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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債 權 人 鴻碩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鏡湖 債 務 人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 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9年2月12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