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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56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36號 債 權 人 伯特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峰 債 務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叁仟貳佰   元,及其中伍拾叁萬壹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伍拾   叁萬壹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