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
債 權 人 精工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志宏
債 務 人 三太好國際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貳佰貳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