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5號
債 權 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史坦利斯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錫源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尚育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
按當事人之
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就為
訴訟標的
之
法律關係如無
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
非適格。
二、依破產法第75條規定,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
破產
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即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
,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
財團之訴訟無訴訟實施權。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以本院108 年度
破字第15號裁定宣告破產,故以破產人尚育科技有限公司為
債務人,其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依首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再破產債權非依
破產程序
,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
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
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
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
擔
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
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
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
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本
件聲請,應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認亦欠
缺權利保護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