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74號
債 權 人 台灣國際住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宇田津信
代 理 人 許志勇
律師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貳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肆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陸角伍分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