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77號
債 權 人 大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茂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
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伊與債務人簽訂
系爭經銷契約,依據系爭經銷契約第四條第六項約定,債務
人應交付200 萬元支票予伊,
詎債務人
迄未依約支付等語。
惟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15號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民事判決,認定債務
人業已依約開立受款人為債權人,金額合計200 萬元之支票
三紙,由訴外人吳祚大代收,並經債權人提示付款。是本院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無理由,依首開法
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