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74號
債 權 人 家林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俊淩
債 務 人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叁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