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
債 權 人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紘億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原
法定代理人林禮驅業已死亡,請
查報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之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另向本院
民事庭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