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7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鴻揚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億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禮驅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易(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 區○○○路○段○○○ 號四樓)為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債 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 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 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林禮驅業已死 亡,致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法律行為,恐因久延而受 損害,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 聲請准予選任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禮驅之子亦為該公司 股東之林易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禮驅業於民 國109 年8 月21日死亡,有相對人即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林禮驅個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資料在卷 可稽認現尚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訟行為。是聲請人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 ,林易為相對人即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之股東,且為原 法定代理人林禮驅之子,經聲請人主張其就本件支付命令聲 請理由及事實經過始末知之甚詳,復依其年齡、智識程度, 亦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非訟行為,以保障相對人之非訟程序 權益,認聲請人聲請選任林易於本件支付命令程序為相對人 之特別代理人尚屬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