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292號
債 權 人 曾含風
債 務 人 見洲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日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