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2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祥譽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壹萬叁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壹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與程序(訴訟)費用伍佰元、
執行費貳佰玖拾捌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