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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91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陞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3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9,371元,經催繳,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