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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93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45號 債 權 人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七田 巧 代 理 人 高志明律師 代 理 人 翁焌旻律師 代 理 人 林子堯律師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伍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貳點壹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