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45號
債 權 人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七田 巧
代 理 人 高志明
律師
代 理 人 翁焌旻律師
代 理 人 林子堯律師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伍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貳點壹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