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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333號 債 權 人 龍麒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與他公司間合約書,以及與債務人、他 公司間之電子郵件、通訊截圖等資料,僅顯示債權人與他公 司及債務人間有交易往來意向之溝通,尚無法釋明債務人與 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