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333號
債 權 人 龍麒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茂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核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與他公司間合約書,以及與債務人、他
公司間之電子郵件、通訊截圖等資料,僅顯示債權人與他公
司及債務人間有交易往來意向之溝通,尚無法釋明債務人與
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