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0號
債 權 人 群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智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
其他
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59條定
有明文。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同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亦
準用之。如違反此項
禁止規定,其
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最高
法院80年度
台上字第180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主張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承作模具,並訂有模具承制合約
書,故請求債務人給付
承攬之總價款。
惟查群優實業有限公
司之代表人為陳威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為
陳威智,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參,可認陳威智係
同時為該二公司之代表,則
揆諸首揭說明,其所訂之模具承
制合約書自屬無效,準此,本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