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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1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3號 債 權 人 燦元玻璃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