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77號
債 權 人 良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鴻
債 務 人 禮驅工程有限公司
原
法定代理人林禮驅(歿)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
籍登記謄本。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禮
驅
經查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死亡,顯
非債務人公司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說明: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
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