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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2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77號 債 權 人 良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債 務 人 禮驅工程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林禮驅(歿)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   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禮   驅經查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說明: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