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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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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2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 債 權 人 嘉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2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查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債權人雖於109 年10月14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補正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