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48號
債 權 人 日太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博宇
債 務 人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安諒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陸萬
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