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3號
債 權 人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文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銘聰即金華軒佛具香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釋明文件。(有權請求支票號碼AB0000000 號、
金額新臺幣165,300 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