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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2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債 權 人 達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債權人已於109 年9 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 109 年10月6 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 期未補正同,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