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債 權 人 達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秋丹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
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
惟查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之
戶
籍謄本,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債權人已於109
年9 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雖於
109 年10月6 日提出
陳報狀,惟仍未依
上開意旨補正,與逾
期未補正同,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