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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15號 債 權 人 魏忠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適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王敦仕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 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 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 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 雜遲緩。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適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王敦仕 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伍萬元, 惟查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 可增減者而言,然慰撫金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 尚不具「一定」性,依上開法條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