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15號
債 權 人 魏忠誠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雅
適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王敦仕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
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
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
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
雜遲緩。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
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適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王敦仕
發給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
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伍萬元,
惟查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
可增減者而言,然慰撫金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
尚不具「一定」性,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