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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31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台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琼瑤 債 務 人 李振榮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壹萬柒仟   陸佰零伍元,及其中壹佰叁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其中伍佰柒拾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