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台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琼瑤
債 務 人 李振榮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壹萬柒仟
陸佰零伍元,及其中壹佰叁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另其中伍佰柒拾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