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4號
債 權 人 桂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嘉輝
債 務 人 璟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廉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玖佰肆
拾肆元,及其中柒仟陸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壹
拾壹萬叁仟零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肆拾萬貳仟伍
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叁萬玖仟陸佰玖拾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