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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48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13號 債 權 人 吉順報關行 法定代理人 何定洽 債 務 人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貳拾伍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