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號 債 權 人 榮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榮輝 債 務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歐大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