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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53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17號 債 權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債 務 人 博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峰 人 債 務 人 李威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伍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