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29號
債 權 人 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敏
債 務 人 尚岳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經查,
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9 年9 月14日,
除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
請求權外,其餘聲請
核
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